生活Plus买药化妆品行业管理规范

第一章 概述

(一)目的

为了加强生活Plus平台“生活Plus买药”业务(下文简称“平台”或“生活Plus买药”)化  妆品行业的管理,保障平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规章、平台与商家签署的协议等,特制定《生活Plus买药化妆品行业管理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平台所有经营化妆品的商家。

第二章 具体细则

(一)禁止出售的商品

  1. 平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禁止商家出售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出 售的商品。
  2. 平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禁止商家出售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其他 极其恶劣影响的化妆品。
  3. 平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禁止商家出售已经过期的商品。
  4. 出售禁售商品,平台有权责令商家停止违法行为并向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部 门报告;商家存在法律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平台有权停止向商家提供服 务。

(二)保质期要求

商家应销售剩余保质期大于下述要求的商品:

  1. 商家应销售剩余保质期大于 180 天(针对保质期大于或等于三年的商品)或大于六分之一(针对保质期小于三年商品)的商品。
  2. 若商家发货时商品的剩余保质期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平台将下架该商品,并 进行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扣除保证金、置休等。

(三)商品发布要求

  1. 商家发布超出其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范围的商品。
  2. 商家通过平台发布或出售未经平台许可品牌商品的,平台按照违规情节严重 程度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3. 商家未按平台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范、类目管理标 准等)要求发布商品或信息的,平台按照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相应处 理。
  4. 用户收到的商品或经平台官方抽检的商品与达成交易时商家对商品的描述不 相符,或商家未对商品瑕疵、保质期、生产日期、附带品等必须说明的信息 进行披露的,平台按照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1. 商家夸大或过度承诺商品效果及程度的,平台按照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 行相应处理。
  2. 借用其他知名度相对较高、品牌影响力相对较大的商品/品牌,与当前所分 享商品的市场地位、或商品效果进行混淆,致使其他用户对当前所发布商品 的效果产生不实认知。
  3. 借用研发团队、生产线、销售渠道或其他非成分相关的因素,宣传两个商品

/品牌之间存在某种替代关系。

  1. 其他容易误导消费者用户的宣传/暗示可替大牌品牌的情形 。

违反上述商品发布要求规定,平台做出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置休、扣 除保证金、下架违规商品等。

(四)商品质量要求

  1. 生活Plus买药会不定期对商家在平台出售的商品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抽检,存在质 量不合格情况,平台按照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2. 生活Plus买药会不定期对商家在平台发布及出售的商品品牌及版权进行不定期的 抽检,存在质量不合格情况,平台按照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3. 生活Plus买药出售假冒化妆品的,一旦查实,平台按照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 行相应处理。
  4. 生活Plus买药出售未经报关进口商品的,一旦查实,平台按照违规情节严重程度 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5. 商家出售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 业强制性标准或不符合生活Plus买药公布相关规则的,一旦查实,平台按照违规 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6. 商家出售标识标签中内容的标注形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一旦查实,平 台按照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7. 商品详情页涉及专利、荣誉、销量、效果指数等内容时,需同时明确相应的 专利号、数据来源、质检资质报告等,或以上数据在相关官方网站公开可查。
  8. 商品质量必须符合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商品本身标注的商品执行 标准(标注执行标准应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后续相关国家 标准更新,商品质量则应符合新的执行标准。现行的执行标准须满足,包括 但不限于:

违反上述商品质量要求规定,平台做出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置休、扣 除保证金、下架违规商品等。

 

(五)营销宣传要求

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文 件要求,化妆品宣传用语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禁止表达的词意或禁止 使用的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 对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果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
  2. 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包括通过他人使用前 后的效果表明该化妆品的功效;
  3. 包含贬低同类商品内容的信息;
  4. 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5. 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的用语: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监督管理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 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如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育 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
  6. 绝对化词意: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 等;
  7. 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 的,属虚假性词意;
  8. 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宣称 “药妆”、“医学护肤品”等属于夸大宣传;
  9. 使用医疗术语的: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 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 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 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 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 医学名人的姓名/形象: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 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医疗器械:如肤螨灵等;
  • 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 外线等;
  • 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 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 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 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六)其他要求

根据《GB 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商家出售的化妆品标签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形:

  1. 应标注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其中产品标准号 可以不标注年代号;

 

  1.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
  2. 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3. 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 装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

违反上述要求规定,平台有权责令商家停止违法行为并向国家相关监督管 理部门报告,并做出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置休、扣除保证金、下架违 规商品等;商家存在法律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平台有权停止向商家提 供服务。

(七)召回制度

  1. 对于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化妆品,商家应按照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召回。
  2. 对于应当召回的商品,商家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 者,并及时通报有关监管机构。
  3. 商家怠于召回的,平台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或根据相关监督管理等部门要 求,采取限制限制发布商品、扣除保证金等处理措施。

第三章 附则

(一)规范溯及力

生活Plus买药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范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范。 发生在本管理规范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二)规范效力

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范已有规定的,适用 于本规范。本规范尚无规定的,生活Plus买药有权酌情处理。但生活Plus买药对商家的 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生活Plus买药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 生活Plus买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及生活Plus、生活Plus外卖平台的平台规范。

(三)规范变更

生活Plus买药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范并向商家公示。

(四)生效

本规范首次发布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21 日。

本规范首次生效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28 日。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