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Plus买药食品行业管理规范
第一章 概述
(一)目的
为了加强生活Plus平台“生活Plus买药”业务(下文简称“平台”或“生活Plus买药”)食品行业的管理,保障平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平台与商家签订的协议等,特制定《生活Plus买药食品行业管理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平台所有经营食品品类的商家。
第二章 具体细则
(一)禁止出售的商品
- 平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禁止商家出售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出售的商品。
- 平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禁止商家出售会对人身安全造成较大风险的商品。
- 平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禁止商家出售已经过期的商品。
- 出售禁售商品,平台有权责令商家停止违法行为并向国家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商家存在法律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平台有权停止向商家提供服务。
(二)商品发布要求
- 商家通过平台发布或出售未经平台许可品牌商品的,平台按照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 商家未按平台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范、类目管理标准等)要求发布商品或信息的,平台按照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 用户收到的商品或经平台官方抽检的商品与达成交易时商家在商品发布时的描述不相符,或商家未对商品瑕疵、保质期、生产日期、附带品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披露的,平台按照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 经新闻媒体曝光、国家质监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系质量不合格的线下某一品牌、品类、批次的商品,或其他要求协查的商品及店铺,及与平台官方抽检到的特定商品相同的商品,平台将依照其情形严重程度对商家进行管控,包括但不限于下架商品、删除商品、关闭店铺等。
- 违反上述商品发布要求规定,平台做出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置休、扣除保证金、下架违规商品等。
(三)商品质量要求
- 生活Plus买药会不定期对商家在平台出售的商品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抽检,存在质量不合格情况,平台按照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 生活Plus买药会不定期对商家在平台发布及出售的商品品牌及版权进行不定期的抽检,存在质量不合格情况,平台按照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 平台发现商家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根据用户投诉举报商家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查证属实的,平台有权责令商家停止违法行为并向国家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商家存在法律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平台有权停止向商家提供服务。
- 商家出售假冒商品的,一旦查实,平台按照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 商家出售未经报关进口商品的,一旦查实,平台按照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 商家出售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或不符合平台公布的规则、平台与商家签订的协议中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的商品,一旦查实,平台按照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 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保健食品禁止添加如西布曲名、酚酞等不能作为保健食品原料的违禁成分。
- 违反上述商品质量要求规定,平台做出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置休、扣除保证金、下架违规商品等。
(四)商品标识标签要求
- 预包装食品(有SC):商品标签应符合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 (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 食用农产品(无S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 商家出售标识标签中内容的标注形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一旦查实,平台按照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扣除保证金,店铺置休等处理。
(五)商品宣传要求
食品宣传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 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含有使用该产品能获得健康的表述;
- 夸大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 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的作用;
- 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 含有“无效退款”、“XX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
- 含有“100%有效”、“零风险”、“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性表述;
- 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评价性内容;
- 利用和展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利用和展现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 明示或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形象;
10.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11.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12.使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13.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14.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宣传。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等;
15.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和表述的;
16.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17.声称或者暗示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18.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该食品;
19.宣传该商品可以替代药物;
20.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六)召回制度
- 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商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召回。
- 对于应当召回的商品,商家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 商家怠于召回的,平台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限制发布商品、扣除保证金等处理措施。
第三章 附则
(一)规范溯及力
生活Plus买药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范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范。发生在本管理规范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二)规范效力
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范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范。本规范尚无规定的,生活Plus买药有权酌情处理。但生活Plus买药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生活Plus买药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生活Plus买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及生活Plus或生活Plus外卖平台的平台规范。
(三)规范变更
生活Plus买药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范并向商家公示。
(四)生效
本规范首次发布日期为2022年6月16日。
本规范首次生效日期为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