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Plus买药个护家清行业管理规范
第一章 概述
(一)目的
为了加强生活Plus平台“生活Plus买药”业务(下文简称“平台”或“生活Plus买药”)个 护家清行业的管理,保障平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平台与商家签署的协议等,特制定《生活Plus买药个护家清行业管理规 范》。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平台所有经营个护、家清类目的商家。
第二章 具体细则
(一)禁止出售的商品
- 平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禁止商家出售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出 售的商品。
- 平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禁止商家出售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其他 极其恶劣影响的商品。
- 平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禁止商家出售已经过期的商品。
- 出售禁售商品,平台有权责令商家停止违法行为并向国家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商家存在法律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平台有权停止向商家提供服务。
(二)保质期要求
- 有效期不可以写详见产品外包装,必须具体展示,例如“保质期×个月”。
- 如商品销售时剩余保质期少于一年(针对保质期大于或等于三年的商品)或 少于三分之一(针对保质期小于三年的商品)的必须如实说明,且需展示在 商品详情页面醒目位置;剩余保质期少于 180 天(针对保质期大于或等于三年的商品)或少于六分之一(针对保质期小于三年商品)的商品禁止销售。
(三)商品质量要求
- 生活Plus买药会不定期对商家在平台发布及出售的商品品牌及版权进行不定期的 抽检,存在质量不合格情况,平台按照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 商家出售假冒商品的,一旦查实,平台按照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相应 处理。
- 商家出售未经报关进口商品的,一旦查实,平台按照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对其 进行相应处理。
- 商家出售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 企业强制性标准,或不符合平台公布的规则、平台与商家签订的协议中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的商品,一旦查实,平台按照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相应 处理。
-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
- 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 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 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安全警告用语应以“注意:”或“警
告:”等作为引导语。
- 平台会不定期对所有在售化妆品进行抽检,抽检内容与招商标准和发布规范 一致,参考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 《GB 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 《化妆品卫生规范 2007 年版》;
- 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产品标签上所标识的产品执行标准。
违反上述商品质量要求规定,平台做出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置休、扣除保 证金、店铺监管等。
(四)商品发布要求
商家发布商品时需遵守《生活Plus买药商品信息发布规范》及《生活Plus买药个护家清行业 商品发布细则》的相关要求外,需同时满足下述要求:
- 商家通过平台发布或出售未经平台许可品牌商品的,平台按照违规情节严重 程度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 商家未按平台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范、类目管理标 准等)要求发布商品或信息的,平台按照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相应处 理;
- 买家收到的商品或经平台官方抽检的商品与达成交易时商家在商品发布时的 描述不相符,或商家未对商品瑕疵、保质期、生产日期、附带品等必须说明 的信息进行披露的,平台按照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 产品描述中不得含有医疗术语、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用语(如: 无效退款)、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医学名人的姓名等国家相关法规明 确规定禁止使用的词,详见国家关于《化妆品命名规定》的要求;
- 经新闻媒体曝光、国家质监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系质量不合格的线下 某一品牌、品类、批次的商品,或其他要求协查的商品及店铺,及与平台官 方抽检到的特定商品相同的商品,平台将依照其情形严重程度对商家进行管 控,包括但不限于下架商品、删除商品、关闭店铺等。
违反上述商品发布要求规定,平台做出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置休、扣除保 证金、下架违规商品等。
(五)商品宣传要求
- 商品的主图及商详页不得宣称“**大牌平替”;
- 不得出现明示或暗示商品有治疗疾病或替代药物的相关文字;
- 消字号商品不得宣称有化妆品相关功效,如保湿祛斑美白等;
- 化妆品不得宣传消毒、杀菌、抑菌等功效;
- 不得出现友商的任何信息及平台以外的链接地址和水印;
- 不得出现低俗诱导、刻意营造色情想象空间、引发性诱惑,以及其他引起类 似感受的场景;
- 不得过于聚焦敏感部位或低俗倾向角度拍摄(如从下仰视拍摄);
- 不得出现带有任何色情暗示的物品或信息;
- 不允许出现低俗或相关的词汇话术;
- 不得夸大适用人群,尤其特殊人群,如孕妇、儿童等;
- 不得宣称私处洗液、洗眼液等商品为日常使用品、暗示消费者可长期经常使 用;
- 私处洗液、洗眼液等商品在宣传过程中应明确说明质检认证说明、非医疗器 械/药品说明;
- 洗眼液(眼部护理液)在宣传中需明确说明商品类型和主要成分,不得含有 “甲基硫酸新斯的明、盐酸四氢唑啉、氯苯那敏”等任何一种成分;
- 商家应确保已获得模特的肖像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及有效期内合理使用;
1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六)召回制度
- 对于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商品,商家应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召回。
- 对于应当召回的商品,商家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 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 商家怠于召回的,平台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限制发布商品、扣除保证金 等处理措施。
第三章 附则
(一)规范溯及力
生活Plus买药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范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范。 发生在本管理规范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二)规范效力
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范已有规定的,适用 于本规范。本规范尚无规定的,生活Plus买药有权酌情处理。但生活Plus买药对商家的 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生活Plus买药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 生活Plus买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及生活Plus、生活Plus外卖平台的平台规范。
(三)规范变更
生活Plus买药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范并向商家公示。
(四)生效
本规范首次发布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28 日。
本规范首次生效日期为 2021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