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Plus买药个护家清行业商品发布细则

第一章 概述

(一)目的

为了营造生活Plus平台“生活Plus买药”业务(下文简称“平台”或“生活Plus买药”)个 护家清行业良好的经营环境,给商家及用户提供更加优质的体验,根据国家现 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平台与商家签署的协议等,特制定《生活Plus买药个护家 清行业商品发布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平台所有经营个护、家清类目的商家。

第二章 商品信息要求

(一)化妆品类

  1. 品牌、商品名称、净含量/规格、功效、适合肤质、适用人群、生产商、 产地、使用方法、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非特化备案或特化批准证件、保 质期;生产许可证件的企业名称、非特化备案或特化批准证件的生产企  业信息应与商品实物标签的生产企业信息一致;
  2. 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3. 产品净含量/规格应符合JJF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二)消毒产品(卫生用品/消毒剂)

  1. 品牌、商品名称、净含量/规格、功效 、适用人群、生产商、产地、使用方法、消毒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保质期;生产许可证件的企业名称 应与商品实物标签的生产企业信息一致 ;
  2.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 定;
  3. 产品净含量/规格应符合JJF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三)个护家清工具类商品

品牌、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商、产地、使用方法;如为国家强制认证产 品,需持有CCC 资质证书,证书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应与商品实物标签的生产企业信息一致;商品命名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三章 产品展示要求

(一)产品特点、细节、包装展示

 

商品全方位展示图片,商品功效宣称,商品安全警示(描述中需要标明安全警 示,包括标示功能性危险及适用人群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标示的安全标

示)。

(二)外包装图片规范

需在详情页上传商品外包装照片,并清晰体现以下信息:

  1. 商品实拍图,需清晰体现商品品牌信息、商品名称、生产者公司名称、 配料成分、资质证件编号、生产日期或限制使用日期;
  2. 品牌信息需要与商标注册证完全一致。

(三)化妆品/消毒产品/工具类商品/相关须展示

  1. 化妆品产品基本信息(名称、净含量/规格、主要成分、保质期、产地、 适合肤质、适用人群、主要功效、使用方法等);
  2. 消毒产品基本信息(名称、净含量/规格、主要成分、保质期、产地、适 用人群、主要功效、使用方法等);
  3. 工具类商品基本信息(名称、规格/型号、产地、适用人群、主要功效、 使用方法等);
  4. 商品卖点展示、商品细节展示、商品外包装展示、标识标签展示;
  5. 标识标签需清晰的标签图:国产商品须展示完整的商品标签;进口商品 须展示完整的简体中文标签。

化妆品标签内容:

根据GB 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规定,化妆品中文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应包含化妆品的名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净含量、化 妆品成分表、保质期,另外:

  1. 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的产品应标注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 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
  2. 特殊用途化妆品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号;
  3.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备案文号;
  4. 必要时,应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指南或使用指南图示;
  5. 必要时,应标注满足保质期或限制使用日期的贮存条件。

消毒产品标签内容:

根据卫监督发〔2005〕426 号《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规定,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 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 和标准的规定;

 

  1. 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

(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 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 属性名;

  1. 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 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 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  准规定的范围;
  2. 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 范规定。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3. 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 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 一致;不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其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省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致;
  4. 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 确注明;
  5. 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 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 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6. 其他要求:
    • 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不得涂改;
    • 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相关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

书,其中产品标签内容已包括说明书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 各类产品的外包装、最小销售包装及说明书具体标识内容应以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规定为准。

(四)安全提示

提示商品的危险性和不可操作性,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标示的安全标示 ,护肤品使用常识、商品保管等。

第四章 资质展示

(一)化妆品类:

  1. 属于进口或国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应展现: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 案电子凭证;
  2. 属于进口或国产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应展现: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 可批件;
  3. 特殊化妆品功效:祛斑美白、防晒、染发、烫发、防脱发以及新功效;
  4. 进口化妆品,需展示报关单。

(二)消毒产品类:

 

须展示品类对应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证书。

(三)工具类:

国家强制认证范围目录内的商品,须展示品类的 CCC 资质证书。

第五章 商品标识标签要求

(一)香皂

  1. 宣称消毒杀菌功效,应按消毒类商品标签标识要求执行;
  2. 宣称美白等功效,应按特殊用途化妆品标签标识要求执行;
  3. 未提及以上功效,按普通日化用品标签标识要求执行。

(二)洗手液

  1. 宣称消毒杀菌功效,应按消毒类商品标签标识要求执行;
  2. 未提及以上功效,按化妆品标签标识要求执行。

(三)消毒产品

根据卫监督发〔2005〕426 号《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规定,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 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 和标准的规定;
  2. 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

(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 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 属性名;

  1. 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 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 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  准规定的范围;
  2. 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 范规定。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3. 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 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 一致;不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其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省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致;
  4. 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 确注明;
  5. 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 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1. 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2. 其他要求:
    • 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不得涂改;
    • 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其中产品标签内容已包括说明书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 各类产品的外包装、最小销售包装及说明书具体标识内容应以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规定为准。

(四)驱、杀虫产品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宣称有“杀虫”、“驱蚊”、“杀蚊”功效 的产品均属于卫生用农药的管理范畴。杀虫类产品、驱蚊类产品标签上需有农 药三证,即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标准证:

  1. 农药登记证:卫生用农药登记证号以 WP 开头;
  2. 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号以 HNP 开头,农药生产许可证书号以XK 开头;而进口农药则没有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但是需有标注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3. 质量标准证:农药质量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其证 号分别以GB 或Q 等开头,进口的农药也应该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五)化妆品类产品

根据GB 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规定,化妆品中文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应包含化妆品的名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净含量、化 妆品成分表、保质期,另外:

  1. 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的产品应标注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 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
  2. 特殊用途化妆品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号;
  3.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备案文号;
  4. 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 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安全警告用语应以“注意:”或 “警告:”等作为引导语;
  5. 必要时,应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指南或使用指南图示;
  6. 必要时,应标注满足保质期或限制使用日期的贮存条件。

第六章 违规处理

(一)违规处理

商家违反本规范相关规定,平台将依照《生活Plus买药商家违规行为管理规范》及 其他相关规则对其进行处理。

 

(二)违规申诉

商家若不认可该违规处理,可在违规单下发时起 2 日内(申诉期)对违规单进行查看或发起违规申诉,未在申诉期内进行申诉的,视为商家认可违规处理, 具体要求可查看《生活Plus买药违规申诉管理规范》。

(三)补充说明

商家行为若构成违法犯罪,平台将移送至相关行政、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一)规范溯及力

生活Plus买药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范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范。 发生在本管理规范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二)规范效力

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范已有规定的,适用 于本规范。本规范尚无规定的,生活Plus买药有权酌情处理。但生活Plus买药对商家的 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生活Plus买药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 生活Plus买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及生活Plus、生活Plus外卖平台的平台规范。

(三)规范变更

生活Plus买药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范并向商家公示。

(四)生效

本规范首次发布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28 日。

本规范首次生效日期为 2021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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