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Plus买药药品行业管理规范
第一章 概述
(一)目的
为了加强生活Plus平台“生活Plus买药”业务(下文简称“平台”或“生活Plus买药”)药品行业的管理,保障平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平台与商家签署的协议等,特制定《生活Plus买药药品行业管理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平台所有经营药品的商家。
第二章 具体细则
(一)禁止出售的商品
- 平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禁止商家出售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出售的商品。
- 平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禁止商家出售根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假药、劣药的商品。
- 平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禁止商家出售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其他极其恶劣影响的药品。
- 平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禁止商家出售已经过期的药品。
- 出售禁售商品,平台有权责令商家停止违法行为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商家存在法律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平台有权停止向商家提供服务。
(二)保质期要求
商家应销售剩余保质期大于下述要求的商品:
- 若销售商品为处方药(中药饮片除外)和OTC商品的,商品有效期剩余时长必须不低于保质期的90天;
- 若商家发货时商品的剩余保质期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平台将下架该商品,并进行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扣除保证金、置休等。
(三)商品发布要求
- 禁止商家发布超出其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范围的商品。
- 页面信息的商品资质与实物不符,如页面信息展示该药品的相关资质,实物商品不是药品,或实物商品证号资质与页面信息不符的。
- 商家通过平台发布或出售未经平台许可品牌商品的,平台按照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 商家未按平台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范、类目管理标准等)要求发布商品或信息的,平台按照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 用户收到的商品或经平台官方抽检的商品与达成交易时商家在商品发布时的描述不相符,或商家未对商品瑕疵、保质期、生产日期、附带品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披露的,平台按照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 商家被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等处罚,或者在平台上交易的产品被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责令暂停销售或者停止销售,或经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机构曝光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质量不合格,或存在引发消费者安全隐患等存在社会危害性的情形的,生活Plus买药将依照其情形严重程度对商家进行管控,包括但不限于下架商品、删除商品、关闭店铺等。
- 发布的药品质量应符合法定质量标准要求,并能通过生产企业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药品检测报告单进行证实。
- 违反上述商品发布要求规定,平台做出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置休、扣除保证金、下架违规商品等。
(四)商品质量要求
- 生活Plus买药会不定期对商家在平台出售的商品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抽检,存在质量不合格情况,平台按照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 生活Plus买药会不定期对商家在平台发布及出售的商品品牌及版权进行不定期的抽检,存在质量不合格情况,平台按照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 平台发现商家存在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或根据用户投诉举报商家存在药品安全问题查证属实的,平台有权责令商家停止违法行为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商家存在法律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平台有权停止向商家提供服务。
- 商家出售假冒药品的,一旦查实,平台按照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 商家出售未经报关进口商品的,一旦查实,平台按照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 商家出售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规的,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或不符合平台相关规则标准的,一旦查实,平台按照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 商家出售标识标签中内容的标注形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一旦查实,平台按照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 商家应确保药品包装的完整性、标签和说明书的整洁、清晰和可读性。
- 违反上述商品质量要求规定,平台做出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置休、扣除保证金、下架违规商品等。
(五)营销宣传要求
药品展示页面中不允许对产品进行夸大宣传,夸大宣传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 药品功能描述超出说明书规定的适用症;
- 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 含有“疗效最佳”、“安全无毒副作用”、“零风险”、“根治”等不科学用语;
-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 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 含有无法证实其科学性的所谓“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六)其他要求
- 商家出售的药品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
-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 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 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 没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的进口药品;
-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
- 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 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 超过有效期的;
-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辅料的。
违反上述要求规定,平台有权责令商家停止违法行为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做出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置休、扣除保证金、下架违规商品等;商家存在法律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平台有权停止向商家提供服务。
(七)召回制度
- 对于有证据证明可能具有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药品,商家应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召回。
- 对于应当召回的商品,商家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及时通报有关监管机构。
- 商家怠于召回的,平台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或根据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求,采取限制限制发布商品、扣除保证金等处理措施。
第三章 附则
(一)规范溯及力
生活Plus买药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范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范。发生在本管理规范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二)规范效力
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范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范。本规范尚无规定的,生活Plus买药有权酌情处理。但生活Plus买药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生活Plus买药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生活Plus买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及生活Plus或生活Plus外卖平台的平台规范。
(三)规范变更
生活Plus买药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范并向商家公示。
(四)生效
本规范首次发布日期为2021年6月16日。
本规范首次生效日期为2021年6月23日。